《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法释[2009] 11号)第9条至第14条关于房屋租赁装饰装修和扩建问题的规定,填补了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添附制度的一些立法空白,为实践中解决房屋租赁中装修装饰物的归属及利益返还、损害赔偿等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曹某全款购买案涉房屋且无其他住房信息,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曹某享有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某银行享有的抵押权,因某银行的抵押权阻却曹某交付请求权的实现,故法院判决某银行对案涉房屋涂销抵押权登记,并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曹某办理不动产登记,以保障商品房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和信息化时代全面到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日益多元,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司法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在此背景下,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影响司法获得感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努力提升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对于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开发商出卖房产后又做了抵押,资金链断裂跑路后,购房消费者和抵押权人“同争一房”,案件陷入执行僵局……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坚持能动履职,实质化解一起涉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房“既卖又抵”,购房者与抵押权人最终各得其所...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了防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而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2008年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划人可办理预告登记的范围。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的性质与效力,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并进一步聚焦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表征的权利是否可认定为抵押权、提供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银行是否因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而享有了优先受偿权。对上述问题的理解...
201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移交“李**恶势力犯罪案件”有关涉税线索对稷山县明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明瑞地产)进行立案检查。经检查发现,明瑞地产存在以开发为完工房产抵顶债务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抵债协议、预告登记等行为认定抵顶协议系“商品房销售行为”。因此认为在债务抵顶协议签订后,明瑞地产债务消灭,相当于获得收益,抵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处置权已经转移至债权人,应视同销售房屋,征收相应的税款。并对该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罚款。...
税收为公法之债,以房抵税源自以物抵债。从民法角度看,债是一种给付与受领给付的关系。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提到的“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债。债也有其他内容的给付,比如给付不动产、给付动产、给付劳动成果、给付股权等。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指的是用“给付不动产”代替了“给付金钱”。...
依据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交易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即房地产主体一致的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应对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该单独抵押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本案房产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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