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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8]第2号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承接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鉴定委托后,应指定二名或二名以上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专业胜任能力的司法会计鉴定人实施鉴定工作。...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7]第7号 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证据的分析

随着司法会计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到司法会计鉴定活动。实践中,将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混同于审计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在证据获取方面,由于对审计证据、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证据和诉讼证据的混淆不清,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风险。...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风险提示第4号——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   审计风险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24]鲁会协专1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司法会计审计[税务]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指导意见

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后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所有的涉税业务,其中包括:“(五)涉税鉴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对涉税事项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鉴定和证明。(六)纳税情况审查。接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依法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作出专业结论。”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涉税业务相关文书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函

 近期,省财政厅和省注协收到多起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投诉举报,为防范业务风险,特别提示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和开展司法会计鉴定业务时关注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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