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通过税务顾问的分析论证,企业会计认识到了自己对政策文件精神掌握的偏颇,尤其缺乏对增值税法理的深入研究,缺乏对税收法律体系的整体研究,生搬硬套险酿大错,并及时找到公司法人要求甲公司补开发票9000万元。事情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伦德房地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开发某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用于安置回迁户村民的住宅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其中1:1拆迁还房面积6000平方米,超面积拆迁还房面积2000平方米。该项目于2019年6月完工,除拆迁安置外,其余商品房尚未销售。2019年7月与被拆迁户办理了交接手续。该公司同期同类房地产的建造成本为4000元/平方米,市场销售价格为8000平方米(超面积安置部分协议价格7800元/平方米,含增值税价)...
昨天,有个业内的朋友和我聊了个事,说是一块土地上现在有两个土地使用权人——A公司和B公司,两者都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上述土地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出让金合计10000万元,A公司支付6000万元,B公司支付4000万元,约定上述土地按份共有,A公司拥有60%份额,B公司拥有40%份额,现在双方要将上述土地按份额比例分成两块,A公司获得60%的面积,B公司获得40%的面积,各拿一个土地证。问上述分割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税费?作者提出三种思路供各位参考:...
自财税2016年140号文出台后,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竞得土地成立合资项目公司合作开发,其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在项目公司扣除的增值税风险一直困扰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人员。因市场合作模式的限制,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合资项目公司无法完全满足140号文第八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即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从而为合资项目公司的土地价款增值税扣除埋下了风险。有无既能满足现有市场合作模式,又较为简便的化解该风险的办法,笔者认为该问题的答案是有的。...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有一些费用支出,在税法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致使执行起来容易产生一些偏差,下面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房地产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支付的“工程监理费”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问题。...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建筑面积是一个多种含义的专业名词,在不同的项目中具有不同的用法,然而对我们进行财税核算的人员来说,要求的是准确理解与把控,如果不能准确核算,那么将预示着我们的税收缴纳会出现差错或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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