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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商品关联交易如何选择转让定价方法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18 13:31:07  

一、案例简介

南非ABC(Pt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营汽车催化转换器制造,生产过程中需从瑞士关联公司采购铂族金属,经与其他化学材料混合制成涂层后,应用于催化转换器并销售给第三方汽车制造商。

2011纳税年度,A公司营业利润仅为总成本的1%,成本基数涵盖关联采购铂族金属成本、其他原材料成本及人工成本。同期,A公司资产回报率约4%,低于南非10年期国债利率。需说明的是,当时南非催化转换器行业面临产能过剩问题,2012年产能利用率仅70%,2011年市场需求低迷,对企业利润水平存在客观影响。

南非税务局(South African Revenue Service, SARS)依据1962年《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第31(2)条和《实务说明7号》(Practice Note 7,PN 7)认定,A 公司关联采购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ARS 采用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 TNMM)并参照可比公司完全成本加成率(Full Cost Mark-Up, FCMU)的中位值,将A公司营业利润上调约1.14亿南非兰特,相当于按5%完全成本加成率重新核定利润。

A公司不服该调整,向南非税务法院申请分案审理(separation of issues),主张SARS仅有权调整关联采购对价而非整体利润,请求先单独裁决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就转让定价方法选择及税务机关调整权限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一)转让定价方法适用性之争

SARS认为,A公司业务涉及制造、关联采购与第三方销售全链条,仅聚焦铂族金属单一采购环节的价格不全面,交易净利润法更适合评估整体交易的独立交易合规性,通过对比可比公司利润水平能更客观反映其应得收益。

A公司主张,铂族金属作为标准化大宗商品,市场价格透明、交易活跃,具备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CUP)的适用条件,应直接对比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价格评估关联采购定价合理性,而非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调整整体利润。

(二)税务机关调整权限之争

A公司提出,《所得税法》第31(2)条仅授权税务机关调整关联交易本身的对价,SARS将调整范围扩大至企业整体利润,超越法定权限。同时,南非并非OECD成员国,OECD转让定价指南无法律约束力,SARS以此为调整依据缺乏合法性。

SARS反驳称,转让定价调整的核心是确保应纳税所得额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无论采用何种方法,最终均需通过利润调整实现,且PN7已明确认可OECD指南的参考价值,其调整行为符合国内监管实践。

三、最终裁决

2020年12月,南非税务法院作出裁决,驳回A公司分案审理申请,支持SARS的执法逻辑,但未对转让定价方法的实体适用性作出最终判定,主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

法院认为,转让定价争议的核心前提是先确认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再讨论调整方式,A公司主张先单独裁决权限问题缺乏实操意义,易导致诉讼拖延。同时,法院认可SARS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及参照可比公司中位值的调整思路,指出无论何种转让定价方法,最终均需通过利润调整确保税收合规,这一逻辑符合国际通行实践。

但需注意的是,法院未披露可比公司具体名单、选取标准及成本加成率中位值具体数值,对铂族金属市场行情、催化转换器行业竞争格局也未作详细说明。此外,法院在裁决中指出,A公司未按PN7建议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导致其在抗辩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对“走出去”企业的启示

(一)科学选择转让定价方法,兼顾针对性与合规性

大宗商品关联交易需结合商品特性、数据可获得性选择方法。若商品标准化程度高、市场价格透明,应优先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留存独立第三方交易报价、市场行情报告等证据;若交易涉及全产业链流程,单一环节价格难以拆分,可合理采用交易净利润法,但需提前明确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利润指标口径。本案中A公司未充分举证可比非受控价格的具体依据,仅质疑方法选择,导致抗辩力度不足。

(二)明确税务机关权限边界,完善抗辩策略

企业需深入研究东道国税收法规,明确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范围与程序。面对税务机关超范围调整,应同时从“方法选择适当性”和“权限合法性”两方面抗辩,如本案中A公司关于《所得税法》第31(2)条权限的主张,需配合具体法律条文解读与案例支撑,避免仅作程序性异议。

(三)强化转让定价文档管理,留存充分证据

按东道国监管要求准备完整的转让定价文档,包括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可比数据筛选过程、利润水平合理性分析等。尤其针对大宗商品交易,需留存市场价格走势、采购成本构成、行业产能利用率等数据,证明定价与市场环境的匹配性。本案中A公司未按PN7要求测试关联交易合规性,缺乏关键证据支撑其主张。

(四)借助预约定价安排,提升税收确定性

针对长期、大额的大宗商品关联交易,可主动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 APA),与税务机关提前确认转让定价方法、利润区间等核心事项,避免事后争议。南非已引入预约定价安排机制,企业可把握政策窗口,通过合规协商降低税务风险。

(五)关注行业特性与地域监管差异

开展跨境业务前,需调研东道国行业现状(如产能利用率、市场竞争格局)及转让定价监管实践,了解当地对OECD指南等国际规则的认可程度。针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大的特点,可在交易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结合市场行情动态优化定价策略,确保合规性与商业合理性平衡。

本案表明,大宗商品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选择无绝对唯一标准,需结合交易特性、法律依据与监管实践综合判断。“走出去”企业需强化全流程合规管理,提前防范风险,避免因方法选择不当或证据不足面临税务调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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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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