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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则典型案例揭示出口骗税风险:查处易、刑责重、出罪难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23 11:24:44  

   二、案例点评

  (一)查骗取出口退税应必查虚开

  根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新司法解释第七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行为列举涵盖了虚开发票(配票)、冒用他人出口业务(买单)、低值高报、伪造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出口单据、循环进出口骗税、将不能退税货物披上外衣申报退税的,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手段行为。

  其中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伪造出口报关单等出口业务相关单据,虚构出口事实申报出口退税;在货物出口后,由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手段行为。该典型案例中,未提及源头货物的发票开具情况,即出口企业的购进环节如何虚开发票,实际上根据出口退税原理,退还税款是国内环节实际承担税款,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的成立必然需要虚开进项发票,且需要以虚开支付低税点方式买来便宜的发票,再配以货物出口取得出口退税款,方能实现骗税的结果。因此,如果不能证明有虚开行为,则不能排除所退还税款实际上=购进环节由销售方申报但实际上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出口企业的“进项税额”,此时“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出口企业实际承担税额,按照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应当以逃税罪定罪处罚,此处所缴纳应当理解为“实际负担”。

  在我们承办的一则案例中,法院在认定罚金和退税款损失时,将出口企业支付的“税点”进行了扣减,即认为出口企业支付开票费部分是交付于开票方尤其缴纳增值税并实际由出口企业承担的部分,该部分数额从骗取出口退税数额中进行核减。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追诉至2009年甚至更早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九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前述案例一中,我们看到查处的经营期限追溯至2009年,查处税额高达8亿余元,这再次证明了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下,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办效率及查办能力。因此,我们提示出口企业关注,即使企业已经注销,如果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案发的,税务机关可以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恢复企业登记,开展税务检查及刑事侦查。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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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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