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2024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核准〈税务法典〉》法案,正式引入转让定价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引入转让定价概念及独立交易原则。转让定价是指澳门纳税人与归属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关联方之间进行商业或金融交易的定价,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关联方在交易中达成的条款和条件应当与非关联方在可比交易中达成的条款和条件大致相同;(2)定义关联方。关联方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对澳门纳税人的相关管理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或由同一第三方参与公司的管理、控制、资本投入或决策;或存在一方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另一方,致使所达成的交易条款或条件与非关联方的典型可比交易的条款或条件不同;(3)增加可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增加后的可选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4)明确同期资料要求。纳税人需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准备好所有相关的转让定价文档,并留存7年;(5)明确预约定价安排(APA)的申请条件。与关联方交易的年度受控交易金额超过4000万澳元的纳税人可与澳门财政局签订APA。提交的APA申请应包含适用年度、涉及的关联方和受控交易、拟议定价方法和计算方法以及其他有助于审查的重要信息。APA执行期一般不超过5年,若以前年度交易情况与签订的APA中规定的情形一致或相似,可追溯适用APA,追溯期最长2年。(内容来源: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编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