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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转让定价文档:实务指南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18 15:03:49  

转让定价文档是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用以证明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有利于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其目的是确保纳税人在制定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及其他条款时合理考虑转让定价要求,为税务机关开展转让定价风险评估提供必要且充分的信息支持。卢森堡税法虽未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准备特定的转让定价文档,但纳税人仍需通过转让定价文档证明其受控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为帮助“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了解卢森堡转让定价文档准备相关要求,合理控制税务风险,增强合规意识,特将卢森堡转让定价文档准备的政策沿革、纳税人义务、准备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整理如下。

一、卢森堡转让定价政策概述

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称“经合组织”)的成员国,卢森堡税务机关通常遵循经合组织针对跨国企业及税务机关制定的转让定价指南,采纳其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转让定价方法选择、三层文档体系的相关指导。

在国内立法层面,卢森堡于2015年修订了《所得税法》(LITL),新增第56条,明确纳入独立交易原则,作为非独立交易情形下价格调整的依据。2016年12月13日,卢森堡议会通过法律,要求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超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履行国别报告义务,完成了对欧盟《第2016/881号指令》的国内法转化。2016年12月27日,卢森堡发布了L.I.R.56/1号公告,该公告适用于卢森堡任何进行集团内部融资交易的实体,若其业务适用《融资活动转让定价指引》,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研究报告来证实其利润水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2017年《所得税法》新增第56bis条,吸收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一章的核心原则,补充第56条内容。此外,《一般税法》第171条第1款新增了第三段,明确将纳税人合作义务扩展至关联企业。2023年8月15日,卢森堡通过了关于特定企业及分支机构披露所得税信息的相关法律,对年度合并收入达7.5亿欧元以上的集团公开国别报告,完成了对欧盟《第2021/2101号指令》的国内法落地。

二、双方合作义务和举证责任

在合作义务方面,卢森堡《普通税法》规定,税务机关负有调查涉税案件全部事实的法定义务,而纳税人则承担与税务机关合作的对应责任。在税务评估程序中,税务机关通常会对卢森堡企业的转让定价进行审查,税务审计范畴可能涵盖多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可以仅提交既有文档,无需强制报送专门编制的转让定价文档,但该义务应延伸至关联交易和跨境交易,纳税人基于估算的定价需有事实依据支撑。当企业未能充分证实所得税申报表中的陈述或未以审慎态度履行会计义务时,税务机关有权推定独立交易价格。在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程序中,卢森堡税务机关将在案件裁定前,对关联方之间受控交易的转让定价进行前置审查。

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卢森堡税法规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共同承担。导致纳税人应税所得增加的事实及情况,由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若税务机关在核查后证明某项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纳税人无法证明集团内部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可依据《卢森堡所得税法》第56条对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处理。反之,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事实及情况,则须由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纳税人必须就转移至公司的利益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交的转让定价报告进行实质性论证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同期资料准备

2023年,卢森堡立法机构曾公布一份草案法规,要求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达到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按照经合组织指南第五章规定,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但该草案尚未通过,未来是否实施尚不明确。

目前,卢森堡税务机关尚未强制要求企业依据经合组织指南第五章的规定准备本地文档。纳税人可针对重大关联交易单独准备转让定价报告。尽管卢森堡法律未强制要求准备主体文档,但欧盟及其他国家已普遍要求满足特定条件(如营业收入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集团提供主体文档。因此,即使卢森堡未作强制要求,入驻该国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仍可能准备主体文档。根据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卢森堡的转让定价文档方法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国别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体文档。主体文档应概述跨国企业集团业务的全球业务运营性质、整体转让定价政策以及收入和经济活动的全球分配,协助税务机关评估是否存在重大转让定价风险。其主要内容应涵盖:组织结构、集团业务描述、无形资产、公司间金融活动、集团财务和税务状况。相关信息要求详见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五章附件一。

(二)本地文档。本地文档应提供与本地子公司和其他国家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管理架构与策略、受控交易信息,以及这些交易的相关财务数据、可比性分析、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等。具体信息要求见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五章附件二。

(三)国别报告。上一年度合并营业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以及满足特定条件的在卢森堡设立的另类投资基金(如房地产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及其投资组合,应报送国别报告。报告要求跨国企业在其运营的所有税务管辖区范围内,披露收入、已缴税款以及反映经济活动所在地的相关指标,如各管辖区的就业情况、资本和有形资产等。国别报告不应替代功能分析和可比性分析,也不能构成判定转让定价是否恰当的确凿证据,税务机关不应利用国别报告通过全球公式分摊法对跨国企业收入进行转让定价调整。报告模板见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第五章的附录。

四、最佳实践建议

(一)开展集团内部交易筛选。入驻卢森堡的跨国企业应审查重大关联交易,识别可能引发税务机关质疑的环节,并评估潜在税务风险。基于此,纳税人可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权衡文档准备成本与风险降低的效果。如卢森堡税务机关证明某关联交易的定价偏离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人需提供证据反驳,此时转让定价文档至关重要。同时,由于多国已明确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准备义务,卢森堡企业也可能因外国税务机关要求而准备主体文档。

(二)制作合适的转让定价文档。纳税人应采取风险导向策略,综合考虑风险等级与文档成本,将所有产生显著税务风险的重大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进行详尽说明,以将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对小额服务费、小额有息贷款等非重要关联交易,可基于合理假设确定转让定价。

(三)做好时效性管理。纳税人应基于交易确定时或后续资料审查中可合理获得的信息,确保转让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在交易数年后,税务机关仍可能对转让定价价格进行审查。经验表明,此时为应对卢森堡税务机关的事后质疑(可能发生在交易完成数年后)或诉讼而准备的转让定价文档,其效力往往较低,且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质疑。

(四)转让定价文档的复核和更新。建议纳税人每年审查转让定价文档,确保其持续符合实际交易背景及各方行为,将转让定价文档纳入整体税务规划中,从而有助于体现投资架构及集团内交易的商业实质逻辑。卢森堡公司的大部分关联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及集团内服务。金融工具的独立交易定价(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等)应在交易实施前确定。其利率通常无需在债务存续期间调整,除非条款允许定期调整报酬。若金融工具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本金显著增加,且合同未设相关额度调整条款,或贷款期限延长),则可能重新调整利率。在开展融资活动时,卢森堡公司应获取的独立交易报酬需在活动开展前确定,若融资活动逐年发生变化,需体现在转让定价文档中。在开展集团内服务时,独立交易报酬(通常适用成本加成法)应每三年复核一次。如符合低附加值集团内服务规定,可适用5%的成本加成率,无需调整转让定价分析。

(五)审计与争议解决。卢森堡税务评估一般可追溯五年,涉及风险时追溯期可能延长,纳税人应主动识别并管理转让定价风险,及时准备文档,避免接受税务审计时过于被动。完备的转让定价文档通常能有效应对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定价的质疑。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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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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