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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税务律师网 > 刑事案件辩护 >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

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能否申报退(免)税?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12 11:39:37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九、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

  .....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缴回。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未有税务部门认定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的情形。

  ......

  十、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日期: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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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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