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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划拨土地是否应当缴纳契税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23 15:03:30  


  2015年,我为X'A市房地产开发A公司财税顾问。某天,开发部负责人送进一份契税付款申请。按X'A市政府2010年出台文件规定,本开发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万平米,其中必须配建5%、1万平米廉租房。廉租房项目用地以划拨形式取得,共支付划拨地价款400万元。国土局通知应缴纳契税620万元,其中廉租房项目用地应缴纳契税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以下简称条例)、《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176号,以下简称17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构成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的核心税收政策。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条例没有提及划拨土地。因此,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征税情形。134号文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征税情形,因此,134号文第二条规定取得划拨土地转出让用地的纳税人,只就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部分缴纳契税。至此,划拨地价款部分仍然无需补缴契税,这是有意安排还是政策疏漏?!

  税收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征税。经上述分析,纳税人支付划拨地价款无需缴纳契税。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没有明文政策的免税事项十分难办。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要么缴税,要么提交主管税务局出具的免税证明文件(减免税审批表)。A公司财务负责人陈姨与我往返国土局、税务局10余次,积极与主管所、分局税政科、征管科沟通。感谢这些年税务局服务态度与效能提升,虽然辛苦,我们仍如期拿到了减免税审批表。开发部主管后来反馈,国土局人说这是X'A市第一回办划拨土地证免征契税的。

  如果你公司经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缴纳了划拨土地款,应当无需缴纳契税。如果这些事已经超过了三年,那么请你再仔细阅读税收征管法第51条。你仍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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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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