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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4-09 15:27:07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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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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