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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一供热企业虚开发票案重审:是否致税款损失引辩论,一审另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4-03 09:16:32  

   警方重新委托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案件资料显示,公诉机关在原一审、二审中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被山东省财政厅认定存在问题,作出意见书的鉴定机构也被罚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昌邑市公安局重新委托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进行司法鉴定。澎湃新闻记者查询公开招标信息显示,此次鉴定费用由此前的10万元升至近50万元,新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单位共计多抵扣进项税额361万余元。

  2025年11月17日至19日,潍坊市中院公开开庭重审此案,此时张建宁已被羁押超过6年。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准许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财务会计系教授张苏彤、明税(北京)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叶书波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山东分所鉴定人员亦出庭接受问询。

  针对《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中“合理保证”的声明,鉴定人表示检材具有完整性,能满足鉴定要求,“合理保证”是对鉴定对象重大固有限制的说明,代表高水平确信度。但张苏彤指出,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结论须具备唯一性、排他性和确定性,以满足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不能用合理保证水平取代绝对保证。叶书波认为,案涉单位在进项倒挂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并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

  法庭辩论:是否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仍是焦点

  法庭辩论环节,审判长要求控辩双方围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展开辩论。

  公诉人表示,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认为合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被告单位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抵扣,势必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案发后进项转出属退赃表现,可量刑考虑但不影响定性。

  被告单位及张建宁的辩护律师援引“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指出为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虚开罪论处。本案中,被告单位支付虚开发票对应增值税,开票单位已履行纳税义务,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损失。辩护律师还指出,检方未在起诉书中明确“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具体金额,说明该指控缺乏依据。

  经审判长要求,控辩双方还就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发表了意见。最后,审判长宣布由于本案案情重大,合议庭将全面评议法庭调查事实及辩论焦点,择期宣判。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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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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