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第五章 交易结构的设计
第三十九条 设计交易结构的总思路
若客户存在设计交易结构的需求,需平衡税务优化与商业实质。优先选择有税收协定支持的架构,同时避免过度复杂化。律师需协助客户评估交易的商业逻辑和税务风险,确保交易结构既符合商业目标,又符合税务合规要求。
第四十条 以合理商业目的为核心
在设计间接股权转让交易结构时,必须证明交易的核心目的并非单纯避税,而是基于合理的商业需求,如集团内部重组、战略投资退出、业务整合或市场拓展等。
律师需协助客户准备交易背景文件(如商业计划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并详细记录交易的商业目标(如优化集团架构、提升运营效率、进入新市场等),以确保交易的商业逻辑清晰且具有合理性。同时,通过控股架构调整(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控股境内实体)匹配商业逻辑,例如在低税率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实现资金的有效流转和税务优化,同时满足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在此过程中,需确保境外控股公司具有明确的商业功能(如资金管理、税务成本控制、风险隔离等),并保证交易路径符合国际税收规则和中国税法的要求,避免被认定为“避税安排”。
第四十一条 以税务合规为重点
结合前述税务合规性调查的工作成果,合理地设计交易结构,以降低税务风险。如,为避免境外控股公司被认定为“空壳公司”,需确保其具备人员、资产和经营实质。同时,要求客户配合准备相关文件(如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员工名单、财务报表、业务合同等)以证明其实际运营情况。
设计交易结构时,律师应重点关注7号公告的要求,进行风险预判。实践中,存在客户出于特定且合理的商业目的而设立的境外公司因种种原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空壳公司”的情况。律师应意识到,自己的客户亦会存在该风险。为及时应对客户转让股权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需依规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预提所得税)的情况,律师可根据此前的境外法律查明情况,评估税收协定的适用性,或考虑将目标公司设立在税收协定国。若转让方为税收协定国居民(如新加坡、香港),且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可就该间接股权转让事宜申请优惠税率。
律师需协助客户准备税务居民身份证明、股权结构说明等文件以申请优惠税率。同时,协助客户明确交易中的应税财产范围,准确计算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交易路径示例
在设计常见的境内股权架构时,通常采用的模式是:A公司(境内资产) → BVI公司(中间层) → 香港公司(税收协定层) → 境外买方。这种架构的设计具有明确的功能和优势。其中,BVI公司作为中间层,主要起到资金流转和税务成本控制的作用。BVI地区税收政策优惠,对岛外商业活动所得不征税,且无外汇管制,这使得资金的跨境流动更加灵活,同时也为税务成本控制提供了便利。香港公司则作为税收协定层,利用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协定,享受股息和资本利得税的优惠税率,从而有效降低税务成本。
第四十三条 反避税的应对
在实际操作中,境外买方通常通过收购香港公司的股权来间接实现对境内资产的控制。这一过程可能会触发相关反避税规则,被视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从而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应对这一税务问题,律师需要协助客户准备一系列详尽的交易文件。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书、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以及税务申报文件等。商业计划书需详细说明交易的商业背景、目标和预期收益,证明交易具有明确且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单纯为了避税。资产评估报告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对交易涉及的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确保交易价格合理。法律意见书则由律师出具,对交易结构、税务处理和法律合规性提供专业意见,为交易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律师还需准备股权转让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决议,记录公司内部决策过程,证明交易经过合法程序批准;以及税务申报文件,确保交易过程中的税务处理符合中国税法和国际税收规则。这些文件需详细记录公司内部的决策过程、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优化架构在集团重组中对提升运营效率的作用,或对战略投资退出时对资金回笼和资源优化的必要性等。
通过这些文件,客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证明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而非单纯避税,确保交易的商业逻辑和必要性清晰可辨。
律师还需协助客户与税务机关保持主动沟通,准备沟通策略,包括申请预约定价安排(APA)、事先裁定,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定期向税务机关汇报进展情况,争取税务机关对交易结构和商业目的的认可,降低税务风险。
第四十四条 预提所得税申报
根据7号文规定,境外间接股权转让交易的申报工作分为交易信息报告和纳税申报两个阶段。
在交易信息报告阶段,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股权转让事项,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外文文本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二)股权转让前后的企业股权架构图;(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的理由。
在纳税申报阶段,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交易信息申报阶段所列四项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四)用以确定境外股权转让价款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作价依据;(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六)与适用公告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据信息;(七)其他相关资料。
申报预提所得税的目的在于为交易“排雷”,避免将来被税务机关追缴以及处罚的税务风险。律师应根据评估的风险建议客户主动向主管征税机关报告交易信息,配合征税机关完成纳税程序,并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申报要求的变化,指导客户完成申报流程。
来源:上海律协 2025年10月22日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