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上海律协全新发布2025年新一批业务操作指引,由上海律协各专业研究委员会组织编制,以期为广大律师同行的执业提供宝贵参考。
其中,为指导、规范律师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业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证法律意见书规范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整体质量,上海律协国资国企专业委员会特制定《律师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2025)(试行)》。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而是旨在实际执业中为律师提供指导和帮助。
律师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业务指引(2025)(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四章 审查内容
第五章 法律意见书的规范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律师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业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律师执业风险,保证法律意见书规范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为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旨在对律师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提供建议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格式性规定。
第三条 律师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就相关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委托,指派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基本事实陈述和资料,经必要的调查核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分析和判断,向委托人或其同意的第三方出具就其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有关具体法律问题出具书面专业意见。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的执业行为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律师事务所若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律师在开展本业务指引所规范的执业行为中,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基本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客观分析与审慎判断,使其出具的意见具有客观性、专业性、合法性。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主要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律师在开展本业务指引所规范的执业行为中,应当关注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正确适用相关规定。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与结论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列明。
第七条 本指引所规范的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对国有企业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进行决策的参考意见,不能代替委托人的决策意见。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律师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法律意见书适用本指引。
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国有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非公开协议增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开展本业务指引所规范的执业行为时,律师应当对国有企业增资是否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审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如下:
(一)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二)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以下情形,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十一条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不得因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增资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
(二)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其他增资情形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出具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意见书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律师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查阅文件、调取资料、询问(函证、访谈)相关人员、现场调查等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并记录和做好书面工作底稿。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应当独立建档。
工作底稿一般包括:
(一)资料清单;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受托事项的名称、办理受托事项的起止时间、关键时间节点、阶段性成果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计划;
(四)本指引第十四条所需审核的文件;
(五)与相关人员的沟通记录,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调查核查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相关人员书面承诺等;
(六)律师事务所内部备忘录或第三方专业意见;
(七)其他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
上述调查资料应当注明来源。凡涉及律师向有关当事人调查所作的记录,应当由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签名,并署明形成日期。如对相关事实的调查过程中,委托人仅作口头陈述而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材料的,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对结论意见设置相应的限定条件。委托人的书面承诺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第十四条 关于国有企业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法律事务,律师一般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企业、投资方的主体资格文件、股东名册、章程、基本证照情况;
(二)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如适用)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三)与非公开协议增资有关的内部决策和决议文件,并审查章程及/或其他协议控制文件对可能影响有关决议效力的程序规定;
(四)现有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认购权的文件;
(五)增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
(六)增资方案,包含增资价格、方式、数量、增资时限及特别条件等;
(七)确定增资价格的依据文件;
(八)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必要性以及项目背景、行业及经济分析等咨询文件情况;
(十)增资协议;
(十一)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或者相应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文件,尚未取得上述文件的则应当予以说明;
(十二)涉及特定主管部门的合规性意见;
(十三)影响增资行为的其他必要的文件。
如上述文件因客观情况无法调查核实的,可以要求委托人对未经调查核实的重大事实或信息出具书面承诺。如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或作出的陈述、承诺不实、有遗漏的,应当要求补正。
第十五条 对收集审核的资料和制作工作底稿中获得的信息,律师应当严格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或向政府部门报备的除外。
来源:税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