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自然人网店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自然人网店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从事便民劳务、零星小额交易等类型经营活动的依法免予登记的自然人主体,其在稳增长、促消费、保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依法免予登记,自然人网店长期处于“隐形经营”状态,税收征管面临诸多挑战。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我国首个覆盖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全流程的行业标准,不仅在市场监管中具有制度创新意义,更为税务机关提升平台经济税收治理效能提供了契机。本文聚焦《规范》蕴含的税收治理功能,结合实践经验与国际比较,系统分析其在纳税人识别、税基信息采集、税务合规约束与涉税数据追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提出优化完善建议,以期为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启示与参考。
纳税人识别功能:打破“隐形经营”状态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大量自然人依托网络平台开店,但监管层面几乎没有强制性市场主体登记要求,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自然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与经营情况。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首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义务,标志着自然人经营者从“完全隐形”到“纳入制度化监管轨道”。《规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环节的身份验证与信息采集,使自然人网店逐渐进入制度化识别轨道。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税务机关建立自然人纳税人数据库,为识别后续经营行为奠定数据基础。
在国际上,纳税人识别是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的首要环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平台运营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卖家进行报告的规则范本》中规定,平台企业必须承担识别卖方身份的责任,否则税务机关无法区分普通用户与经营者。欧盟通过的《税务行政合作指令》第七修正案(以下称DAC7),明确要求平台企业需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自然人经营者的姓名、地址、税号和银行账户等信息,从而建立跨境自然人经营者数据库。这些制度表明,前端实名登记与后端税务身份匹配的结合是实现纳税人识别功能的关键。
然而,《规范》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其制度设计的重心仍在市场监管层面,与税收征管体系的衔接尚不完善。目前,平台实名认证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之间尚未建立制度化映射,税务机关难以直接依托平台数据将自然人经营者纳入纳税人管理体系。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实施,平台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时,实名认证数据将成为匹配交易与纳税义务的重要基础,也为纳税人识别功能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
税基信息采集功能:从零散留痕到制度化报送
在自然人网店尚未纳入制度化监管之前,税务机关主要依靠大数据比对发现其经营活动。即使电子商务法确立了平台企业具有留存交易信息义务,但由于缺乏统一接口和报送标准,税务机关掌握的涉税信息仍然有片段化、滞后化问题。《规范》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其通过要求平台企业统一保存交易、发货等信息,初步构建起规范化的数据采集框架,标志着我国在自然人税收治理方面从“信息缺失”走向“数据留痕”。
在国际上,多个国家通过建立平台信息报送机制,将自然人经营者的交易信息采集前移至交易源头。澳大利亚自2023年起分阶段实施共享经济报告制度,将网约车、短租、零工平台等具有交易撮合和履约功能的平台经济主体全面纳入交易信息报送范围,由平台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传递收入数据。加拿大也自2023年起实施平台经济信息报送制度,要求数字平台收集并按年度向税务机关报送卖方身份与交易收入、数量信息,覆盖在线销售和服务提供等多个领域。这些制度的共同特点,是通过制度化的报送机制,将分散的交易信息集中至税务机关,实现对自然人经营者的精准识别和身份、交易信息的全面采集。
随着我国《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的实施,平台企业需直接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不再依赖市场监管部门传递数据,而是通过制度化要求直接获取交易流水,实现数据与征管的有效衔接。
税务合规约束功能:以制度化记录强化合规行为
从我国制度演变看,自然人经营者长期处于“无税务合规约束”的真空地带。早期网店违规成本较低,经营者即便被消费者投诉,也可以通过注销账号轻易规避责任。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平台企业承担起信息留存的责任,自然人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可跨店铺、跨平台追溯。《规范》进一步要求平台企业建立经营行为的全程留痕机制,将自然人网店虚假宣传、拒绝售后服务、恶意逃避责任等违规情形纳入其信用档案,并通过限期改正、公示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这些沉淀下来的信用数据不仅是市场监管的工具,也可作为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重要参考,有助于提高税收风险识别和分层管理的精准度。
在国际上,德国于2023年确立了对平台企业未履行税务信息报送义务的高额罚款与连带责任制度,要求平台企业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识别和管理交易方,否则将面临经济处罚。日本亦自2023年起对电子账簿保存法进行修订,强化了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与管理义务,要求纳税人对电子交易的相关凭证进行留存、分类和可检索,以便税务机关事后查验。OECD也提出,可通过信息公开和信用评级等手段,强化对自然人经营者的合规激励,使税收征管由“被动追查”转向“前端约束”。通过这些制度安排,税务合规约束不仅能够发挥外部治理的强制作用,还可逐步内化为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与稳定预期,从而提升自然人经济领域税收治理的整体效能与可持续性。
国际上的主流做法与《规范》的制度方向相呼应,但在法律约束与执行力度方面更为明确,对我国的制度完善具有重要启示。目前,《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已对平台企业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等行为设置了经济处罚条款,但尚未有效传导至自然人经营者层面。因此,如何将税务合规约束进一步落实至自然人经营者层面,以及如何利用平台信用数据与税务合规监管建立联动机制,是下一阶段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涉税数据追溯功能:延伸责任边界以保障全周期治理
自然人网店具有高流动性,“随开随关”现象十分普遍。在传统的税收监管模式下,一旦经营者选择退出平台,其交易数据和责任链条极易中断,导致税务机关的事后核查陷入困境。尽管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平台企业具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不少于三年的义务,但并未对自然人经营者退出的责任机制进行要求,这是监管实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对此,《规范》细化自然人网店退出平台信息公示义务,要求自然人网店关店必须提前30天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明确平台企业应督促自然人网店在公示期内履行发货、退换货、维权投诉处理等义务。这样的制度安排,防止自然人经营者通过关店逃避责任,将其纳入可延续的制度约束之中。
在国际经验中,欧盟也有类似的信息留存要求和关店不豁免机制。对于平台涉税信息的保存,DAC7指令要求平台数据收集记录保留五至十年,具体视成员国的执法情况而定;关店不豁免机制明确禁止“未履行交付承诺”的不作为行为,要求平台企业确保商家可追溯,并在自然人网店关闭后保留交易与投诉渠道。这些制度可以确保税务机关突破经营者退出或转移后的监管盲区,形成“可回溯、可验证”的信息闭环。
目前,《规范》已确立了涉税数据追溯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在实际应用层面仍有细化空间。例如,自然人网店退出后的交易与经营信息如何有效纳入税务机关的风险预警体系,如何与支付机构、物流企业等外部数据实现交叉验证与协同使用等,均需进一步明确。
完善税收治理功能的建议
推动《规范》与税收法律法规有机衔接。目前,《规范》的法律效力主要局限于市场监管领域,并未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操作依据。要真正发挥其在税收治理中的作用,关键在于与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形成有效衔接。为此,有必要制定配套的征管规范,将自然人网店入驻环节采集的信息纳入税务登记程序,建立自然人经营者的纳税识别号或功能等同的替代机制。同时,应当明确平台退出数据与历史经营信息在税务执法中的法律效力,使其能够在风险预警、税务稽查等环节被直接援引。通过上述制度衔接,可推动《规范》从“推荐性规则”向“法定征管程序”转化,显著增强其在自然人经营税收治理中的约束力与可操作性。
建立平台信用与税务合规约束的对接机制。《规范》要求平台企业建立经营行为的信用记录与违规处理机制,但目前这些信用数据主要用于消费维权和市场秩序管理,尚未与纳税缴费信用体系形成有效衔接。信用约束是自然人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有必要由税务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规则,将平台信用数据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等级评定体系,以实现“一处违规、多方约束”的协同监管目标。同时,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为轻微违规经营者提供纠正和辅导的机会,防止“一处不合规、处处受限”的过度惩戒效应,推动自然人经营主体逐步形成稳定内化的税务合规行为。
构建跨部门协同与追溯责任机制。自然人网店的治理对象与交易链条具有高度跨部门属性,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税务机关、支付机构及物流企业等多个主体。《规范》虽已提出数据保存和退出追溯的基本要求,但能否充分发挥其税收治理功能,关键在于不同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与协同机制是否健全。对此,有必要在国家层面构建统一的“自然人经营信息库”,由市场监管、税务、支付和物流等相关部门共同维护,实现登记、交易、支付与物流信息的全链条贯通与动态更新,为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可验证的基础数据。在责任追溯层面,应当建立涉税数据驱动的触发机制,将平台退出信息、异常交易记录等纳入税务机关的风险预警体系。一旦触发特定风险条件,相关数据即可自动推送至税务稽查系统,进入税务调查程序,从而实现对自然人经营活动事前识别、事中监测与事后追溯的有机衔接,形成跨部门协同的闭环治理格局。
来源:中国税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