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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未交付税收保全是否算有效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23 15:03:32  

某公司今年6月欠缴税款2.2万元。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在县国税局责令限期缴纳期满后该公司仍未缴纳,县国税局随即扣押了公司价值约2万余元的库存商品。但是,公司已将库存的商品赠送给相关业务单位,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近期就要交付,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扣押这些商品?
  公司虽然与相关业务单位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合同生效后,并不意味着赠与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只要库存商品未交付,仍属于公司所有,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欠税在先,税务机关即使在赠与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你公司的无偿转让财产后,再采取相应措施,将税款执行入库。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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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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