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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分红个人投资者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税吗?

信息来源:税屋网  文章编辑:lvy  发布时间:2026-03-26 14:31:23  

  问题详情:甲合伙企业,只有两名个人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已经按照先分后税原则,两名投资者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现在税务局看合伙企业未分配利润较多,要求分红,然后要求两名个人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再缴纳个税。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不再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税,有规定出处吗?

  答:该税务局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即“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是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换句话说:只要自然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的账面未分配利润,已经是属于税后利润了,已经属于个人投资者的税后所得。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只有特殊情况下,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才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交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该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如果自然合伙人已经按规定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且合伙企业没有对外投资的股息红利的,账面上的未分配利润不管多少,都是不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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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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