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及国务院相关文件,均明确强调不得制定税收返还和变相税收返还政策,已经制定的应坚决停止执行。故章水镇政府决定自2015年起,不再执行2011年度出台的引进项目扶持奖励政策,该行为系对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准确贯彻落实。同时,章水镇政府对华元公司2014年度的奖励政策,也已实际执行到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广州市限价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并设定“土地收益价款”这一非税收入项目,具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依据,而具体收取比例属于广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自行裁量的范围,故被申请人作出被诉《缴款通知书》符合相关规定,并据此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因杨某杰申请公开的税务信息涉及第三方怀化市鹤城服装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部分属于《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涉税保密信息范围,被申请人遂向怀...
本院认为:对于合同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内容,应当综合全案证据作出判断。在当事人之间订立有书面合同的情形,虽然通常情况下应主要以该书面合同为依据,但决不意味其为唯一依据。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在同一天分别签订了三份合同,即NH公司与中石化ZS公司之间的《燃料油销售合同》,DT公司与中石化ZS公司之间的《燃料油采购合同》,以及DT公司与NH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此外,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还提交了NH公司致中石化ZS公司的提货通知函、中石化ZS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DT公司的《还款确认书》、NH公司的《关于...
重庆市涪陵区FC成品油有限责任公司龙水加油站(简称FC公司龙水加油站)因诉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简称重庆税务第七稽查局,因机构改革,原重庆市涪陵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被撤销,其职能由重庆税务第七稽查局继受)税务行政处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简称重庆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3行终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的对象一般应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事由是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八种程序性和实体性事由。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程序是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包括程序性裁判和实体性裁判不服而采取的一种救济程序。而本案二审裁定是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实体上没有对当事人形成既判力和执行力,程序上没有终结案件的审理程序。因此,在原审程序没有终结的情况下,不得采用申请再审的救济程序,再审申请人完全可以在继续审理的程序中获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