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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抵进项税额逃税罪

对“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中“虚抵进项税额”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后引起广泛讨论,主要围绕对“虚抵进项税额”的理解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界定问题展开。...

“虚抵进项税额”式逃税的适用范围探讨

 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新增“虚抵进项税额”作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之一。如何理解“虚抵进项税额”这一逃税方式,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逃税罪中“虚抵进项税额”是指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方式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直接排除所有“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适用该项“虚抵进项税额”逃税的空间,并举例如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等用于免费项目、集体福利等消费行为,这些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依法不...

团伙作案骗享优惠 借壳虚开30亿元 ——空壳农民专业合作社骗享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仙游县千里飘香农业专业合作社等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骗享涉农税收优惠,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以陈俊仁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虚假注册并实际控制5户合作社,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骗享涉农税收优惠,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为他人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3.29万份、发票金额30.58亿元。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团伙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定性虚开。仙游县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追究涉案当事人相应刑事责任。...

MCN机构虚受发票被认定为“虚抵进项税额”按偷税处理,因未缴清税款被移送

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正倾向于优先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理与处罚,而非直接启动刑事程序追究“虚开”罪责,这对于受票方的企业而言,如能在行政前置程序中完成税款清缴,通常可避免卷入刑事追诉。...

法办函[2025]15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

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用于逃税,也可以用于骗取国家税款。我们认为,对此行为,因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客观危害结果差异悬殊,在定性上也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别对待。...

增值税法配套文件为最高检关于虚抵构成逃税罪的示例做出了更加丰富的诠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界分——以“虚抵进项税额”的司法认定为中心

 纳税人通过真实交易的合法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纳税人在获票时已经向国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只是其购进的货物等后续被用于企业消费、集体福利,或产生非正常损失时,应作进项转出,不得抵扣。但纳税人却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抵扣税款,即为“虚抵”。由于通过真实交易获取发票的行为是合法的,“虚抵”的行为不法主要体现在抵扣环节,即纳税人采取欺骗手段抵扣增值税款;其结果不法是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时已经向国家缴纳的增值税款又以不法的方式骗回,国家税款损失体现为税收债权最终未能实现。综合评价“虚抵”的行为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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