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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税务律师网 > 刑事案件辩护 > 制造发票

货买了,发票入账了吗?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19-10-18 09:12:03  

发票,是企业财税处理证据链条中的关键一环。未及时取得发票,是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成因。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运用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发现某制造企业A公司未及时索取发票、长期挂账,最终核减其以前年度亏损1200余万元,补征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600余万元。

  症状:应付账款与销售收入不匹配

  A公司属于制造业企业。税务人员通过金税三期信息系统、风险模型,比对A公司历年财务报表、申报表数据,发现A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近年来呈增长态势,而A公司的销售收入自2015年起呈逐步下降的趋势。系统风险提示:企业数据不正常,存在虚假列支成本或少计收入的风险。

  诊断:存货暂估款未及时跟踪处理

  针对上述风险提示,税务人员前往A公司了解情况。查阅企业财务数据时发现,其“应付账款—存货暂估款”科目余额较大,且年年递增,存货暂估款存在长期挂账的情形。

  税务人员就该问题向企业询问,A公司财务人员解释称:公司的“应付账款—存货暂估款”,是根据仓管部门的出入库数据进行核算的,将暂未取得发票的货物计入该科目。存货暂估款长期挂账,是由于部分存货一直没有取得发票导致的,期末余额5400余万元,其中长期挂账金额3200余万元。

  随后,税务人员向A公司的采购人员作了进一步了解。A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解释道,货物虽然早已使用,但由于与供应商存在纠纷,货物金额未确定,因此一直未能取得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以上规定,税务人员告知A公司相关负责人,A公司计提的长期挂账的存货暂估款,应当在60日内取得发票入账,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财务人员表示,长期挂账的存货暂估款暂时无法取得发票入账。最终,A公司核减以前年度亏损1200余万元,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近600万元。

  处方:财务人员应参与企业管理

  本案例中,A公司发生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财务人员仅根据票据来记账,并未深度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财务数据存在的问题没能追根究底。同时反映出公司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财务知识的学习和更新不够及时,没有按照新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导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未调整。因此,建议企业财务人员深度参与企业管理,及时跟踪处理异常的数据,加强财务和税收政策的学习,并借助大数据技术,加强对纳税申报数据的分析,帮助企业升级财税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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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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