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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税务监管风暴来袭

信息来源:明税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17 14:00:46  

2018年以来,影视行业的税务风险持续爆发,影视行业税务的强监管已势不可挡。本期资讯,明税将结合近期影视行业的税务监管风暴和典型事件,分析影视行业当前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及相关纳税人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并对未来的税务监管趋势进行简要说明。

一、影视行业税务现状

近年来中国的影视行业蓬勃发展,据统计,2017年之前中国电影市场票房5年年均增长30.35%。2017年全年票房(含服务费) 559亿元,同比增长22%;扣除服务费实现票房524亿,同比增长15%。

但影视行业自身的财务规范程度与影视行业的快速发展并不匹配。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殊性、加上符合行业特点的制度规范的缺乏,影视行业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与现存财税制度要求不相符的行规操作:比如现金结算金额大、不合规发票多(金税三期以后这一现象日益减少)、大量支出无法取得合规发票、大量临时演/职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当前,影视公司和明星艺人为优化自身的税务管理,采用多类型方式进行所谓的税务规划,但究其本质,主要可归纳为如下两种:(1)在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等地区成立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公司类法人实体;(2)明星艺人在国内成立可以核定征收的非法人性质的工作室,享受低税负率核定征收。

其中,国家为支持新疆地区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尤其是对注册在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地区的鼓励类产业提供的“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最具有吸引力。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轻资产、高利润”的影视传媒等公司在当地注册或将注册地前往当地。

二、2018年以来影视行业税务监管升级

1、影视行业税务现状

2018年以来,几个典型和热点事件的持续发酵导致影视行业的税务机关风暴持续爆发。

2018年3月31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向各招商代理企业发出了一份暂停所有招商代理的公告(网络传播文件),释放了政策方向转变的信号。这是因为,新疆喀什和霍尔果斯的优惠政策极大促进了当地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但也导致某种程度的“滥用”,且部分侵蚀了国内其他地区的税源。对于在当地注册的众多影视公司而言,影响重大,被认为是整个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趋严的前奏。

2018年5月底,崔永元先生曝部分影视艺人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大小合同、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引起舆论一片哗然。2018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责成江苏等地税机关调查核实有关影视从业人员“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很快地,江苏省地税局以及无锡市地税局等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网上反映的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

2018年6月底,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2018年7月上旬,为贯彻落实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积极营造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税收环境。

2018年7月下旬,有关取消影视行业核定征收政策的消息此起彼伏。

三、影视行业六大税务风险

从我们的实务来看,影视行业相关主体主要面临如下六个方面的税务风险:

1、《征管法》下“偷税”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实务中,一些影视公司通过股东或个人账户结算收入,这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行为的偷税行为。一旦影视公司被认定为偷税但未达到《刑法》上的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认定标准,则需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会被处以相应罚款。

2、《刑法》下逃避缴纳税款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影视公司或明星艺构成《刑法》下的逃避缴纳税款罪,除了要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承担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处以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

3、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实务中,艺人与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的关系通常不会被直接视为劳动关系,艺人从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取得的报酬在税法上一般被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或特许杈使用费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艺人的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具有代扣代缴其个税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很多艺人的经纪公司或者工作室并未履行该义务,从而产生一定的税务风险。

4、避税与反避税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专门的反避税制度。但《个人所得税法》中并无类似《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司与非关联的第三方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时应遵循的定价原则。如果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而导致在中国境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喀什和霍尔果斯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影视公司,而且很多影视公司将成本留在北上广,将利润留存在喀什、霍尔果斯进行避税,已经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与构成偷税的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并不会被处以罚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影视行业而言,大量日常开支(如:化妆费、停车费、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无法取得合规发票,或存在高风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或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

而且,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影视行业税收征管。《通知》特别强调,影视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填开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6、虚开普通发票

实践中,很多纳税人认为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其实《刑法》205条不仅仅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规定了针对虚开普通发票的“虚开发票罪”。

四、明税评析

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影视行业税收管理方式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工作室现行的核定征收方式将会被取消,并要求全行业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方式下,影视行业(尤其是艺人个人成立的工作室)的税务风险和管理压力骤然增加,影视行业的税务管理方式亟待规范和变革。

同时,相关影视公司和明星艺人应尽早对历史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和量化潜在的税务风险,并做好相应的预案和风险应对措施,以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鉴于本次个税将会进行大的修订,并增加反避税条款,明税建议相关影视公司及明星艺人应密切关注新的个税修订对自身税务管理方式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文章来源: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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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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