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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一点通

信息来源:郑检高新  文章编辑:余欣雨  发布时间:2019-10-24 09:14:37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设置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它的职能是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每一位公民的积极配合。您主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有效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的基础。

第一部分 概念解读

一申诉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或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救济方式。

二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调解,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三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调解确有错误的,但不属于抗诉范围或不宜以抗诉的方式纠正的,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二部分 民行申诉八问八答

◆问: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应当符合哪些情形?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问:在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问:向人民检察院申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申诉人必须是申诉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四)符合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问: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申诉请求,委托申诉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书);

(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四)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过再审被驳回的,应提交相关通知书。

◆问: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诉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不能说明未提出上诉理由或理由不正当的;

(六)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问: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情形有哪些?

答:(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情形的;

(四)有证据证明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可能违法、错误的。

◆问: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答: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二)申诉人撤回申诉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诉的;

 (四)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诉的;

(五)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致使审查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问: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承担哪些风险?

答:(一)当事人权利

1、有权委托代理人;

2、有权申请回避;

3、有权要求调解,自行和解,放弃和变更申诉请求;

4、有权提出答辩意见;

5、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二)当事人义务

1、受理申诉时,申诉人应当提供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2、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3、人民检察院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当承担有关的复制费用。

(三)当事人在向检察机关申诉过程中可能要承担以下风险:

1、申请抗诉的案件不必然进入抗诉程序;

2、进入抗诉程序的案件,不必然导致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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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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