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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发票偷税漏税 及时补缴免于刑罚

信息来源: 嘉鱼法院  文章编辑:余欣雨  发布时间:2019-10-23 17:14:09  

一男子为偷税漏税而伪造发票,被公诉机关诉至法院,因其主动补缴税款,且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2014年,被告人王鹏(化名)是嘉鱼某物流公司的法人,其公司为挂靠其公司的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为了少缴税款,他在为其中8辆货车办理车辆购置税时,使用由他人提供的伪造的烟台东联汽车销售公司、潍坊广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张,票面金额合计168.8万元。王鹏持该伪造发票在县税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时,少缴税款104427.33元。随后其自动投案,并补缴了税款。

嘉鱼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鹏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补缴税款,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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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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