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务律师网,资深税务律师&著名税法专家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

13681086635

QQ/微信号

1056606199

抖音号

54149405986

 中国税务律师网 > 税务资讯 > 税收知识

专票上进项与销项品名必须一致?

信息来源:税屋综合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1-08-16 15:53:03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来看,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发票开具必须“如实”。那么,有人说,那对于商贸企业来讲,对于同一件商品,就是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相对应销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必须一致了。

  其实,关键在于,如实看待这个“实”字。

  我们打比方来讲吧:比如甲商场进项一件西服,开具发票销售“汽车”,那当然不行,不符合实际情况。那么甲商场进项一件西服,开具发票销售“西装”,这不算不属实吧。(当然,我只是举个例子;例子本身未必恰当,想必读者能够明白其中道理。)

  也就是说:

  一、如果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完全、根本不符,对于商贸企业来讲,显然不行。

  二、如果进项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货物名称,虽然并不完全一样,但两种称呼明显乃是相同商品,且符合常规、惯例,则应当无妨。

  当然,还是建议最好保持完全一致,以避免相关部门核查带来的不必要麻烦(虽然结果未必影响,但毕竟需要时间、人力等资源配合)。

  来源:草木财税  作者:于小强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推荐律师
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热门文章
最新发布
税务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