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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税务律师网 > 刑事案件辩护 > 虚开普票

介绍他人买卖发票也要坐牢!

信息来源:搜狐财经  文章编辑:余欣雨  发布时间:2019-10-17 13:06:37  

案情回顾 

张某某为自由职业者,其从煤炭中间商韩某某处购买煤炭供应给峨眉山市金威利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威利公司),由于张某某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韩某某也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金威利公司又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与金威利公司达成供应煤炭的合同,张某某找到其朋友杨某某,以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点子费”的方式让杨某某找人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杨某某随即找到乐山钰林化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提出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5%“点子费”的方式,钰林公司为张某某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周某某在钰林公司与金威利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2年12月11日在张某某提供的《煤炭协议书》加盖了乐山钰林化玻有限公司的公章,之后又通过《委托书》“授权”张某某从金威利公司公司收款。2013年5月9日至2014年12月4日,钰林公司通过将发票存根联销货清单货物开成“玻璃”等,而发票联货物开成“煤炭”的方式共计向金威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3份,金额为3352266.20元,涉及税额569885.21元。

2017年3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决乐山钰林化玻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万元;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张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介绍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罚金5万元。

 

那些行为算虚开?

1.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2.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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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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