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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8号关于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情形的公告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22 09:59: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对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含要求进行期终复审的明确表示和终止反倾销措施将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充分证据。

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上述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4月8日起终止实施。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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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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