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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被留置,2019年检察院撤回起诉,他未造成税款损失,不犯玩忽职守罪!

信息来源:无法入税  文章编辑:余欣雨  发布时间:2019-11-05 09:15:36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8)冀02刑终769号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古冶区国家税务局唐家庄税务分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唐山市。2016年11月30日被留置羁押,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7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冀0229刑初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其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无主观过失;检察机关已对唐山市唐保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么焕然作出不起诉决定,无证据证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与其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庆卫、检察官助理夏虎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生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凤丽
审判员   程兰芳
审判员   曹留柱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颖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古冶区国家税务局唐家庄税务分局局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6年11月30日被留置羁押,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6年12月7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2017)冀0229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冀02刑终7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7)冀0229刑初99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建军
人民陪审员  杜 鹃
人民陪审员  王 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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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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