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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签费为电子发票的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2-20 17:26:33  

纳税人支付改签费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因此,如果纳税人支付的改签费是因机票价格上浮产生的,属于购买旅客运输服务,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支付的是改签的手续费,属于其他现代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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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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