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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发[2012]87号 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税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19-10-17 17:13:49  

为了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建立资本市场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的长效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现就进一步优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依法确认股权的相关制度安排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支持在企业创立之初,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评估作价、折股数量和比例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形成明晰的产权,避免今后发生纠纷,影响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转让。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

二、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依法确认股权。支持企业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在职务发明中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

三、落实北京中关村等园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支持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安徽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先行先试政策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

四、进一步深化发行审核机制改革,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权予以审核确认。对于企业在股权形成及演变过程中存在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方面的瑕疵,中国证监会本着重要性原则处理。涉及的股权占比较低、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且没有重大风险隐患的,在做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说明出现股权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将不再要求企业在上市前补办相关确认手续。

文章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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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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