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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辩论下的听证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和创新

信息来源: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余欣雨  发布时间:2019-10-16 14:16:04  

其一,这种审理方式可以消除行政复议书面审理的弊端。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现实中,绝大多数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处理。但书面审理存在明显弊端:由于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见面,双方不能当面陈述、质证、抗辩,复议机关只能通过书面材料了解案情,很难查清复议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具体细节,从而影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正确性。这会导致一些复议案件不能得到正确处理,让纳税人产生“复议存在暗箱操作”的想法,复议结果难以令纳税人信服,也给复议决定的顺利执行带来障碍。

而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能面对面提问、质证、抗辩,在关键问题上直接交锋,主持听证的复议机构工作人员能就需查明的问题主动询问,从而可使案件涉及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得到最大限度的核实。同时,通过口头辩论,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能得到充分解释,有助于复议机关作出正确复议决定。此外,由于案件审理过程有来自相关专业领域的多位人员旁听,并向媒体公开,客观上也会对案件审理人员形成监督和压力,促使案件公正审理。

其二,这种审理方式能更加生动、有效地对征纳双方进行法治教育。

这种模拟法庭设置、比照法庭审理程序、以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方式,具有法庭公开审理诉讼案件的所有特征:控辩双方可以当面陈述问题、展示证据、表达主张、质证抗辩。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真理越辩越明。在调查和辩论过程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能充分地行使权利,加深对相关法律适用的理解,进而尊重通过开庭辩论作出的决定,化解征纳纠纷。从这个角度来看,以听证方式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是一个生动、有效的税收法制宣传教育平台。

其三,这种审理方式更加符合法治精神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

民告官立案难、告官不见官,是一直以来行政救济案件审理中的常见现象。针对此问题,我国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彰显了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思想,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保证公正司法的具体落实。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第二审程序的公开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而此前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对二审的公开审理提出明确要求,实践中二审案件一般都是书面审理。按照新法要求,今后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将以开庭审理为主,这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法公正公开地处理诉讼问题。我国目前对行政复议案件并没有强行要求公开审理,但从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开审理将是未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方向。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意味着,即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也要当被告。这将促使复议机关真正监督下级机关,切实解决目前行政复议维持率高、纠错率低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地税局比照法庭审理程序设置税务行政复议庭,以听证方式公开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让人旁听,努力在公开、规范、充分抗辩的机制下,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税收法律和政策,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务实之举。这种言词辩论下的听证审理方式,体现了税收法律救济案件公开审理的发展趋势,是对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推进税收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施正文指出,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地税局公开审理复议案件不是一时之举,而是要求全系统今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都在复议庭以听证方式公开审理。这种长期性的制度创新安排,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其他行政复议工作完善都有借鉴意义,值得在全国尝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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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管理学硕士学位,系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近30年办案经验,精通税法、房地产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法律制度,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富有丰富的实战经验……[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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