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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置换的财税处理小案例

信息来源:资深房地产税务律师网  文章编辑:郑学玉  发布时间:2020-05-21 15:00:06  

甲企业用全资子公司A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6亿元,作价9亿元)以及1亿元现金,收购乙公司全资子公司B公司100%股权(计税基础5亿元,作价10亿元)。双方未执行新会计准则,未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双反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请计算双方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及新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由于支付了部分现金对价,只能作为股权收购方,乙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本案股权支付比例为9÷10=90%。

  一、股权转让方乙公司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9

  银行存款1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5

  投资收益5

  2、税务处理

  确认转让B公司时非股权支付部分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0-5)×(1÷10)=0.5(亿元)。

  确认取得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5×90%=4.5(亿元)。

  3、纳税申报调整


  二、股权收购方甲公司

  1、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6

  投资收益3

  银行存款1

  2、税务处理

  本案中,由于甲公司获得的对价全部为股权支付,因此不确认转让A公司股权的所得或损失。

  确认取得B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股权的原计税基础+被转让方已经确认的所得=5+0.5=5.5(亿元)。

  3、纳税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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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 资深大律师
赖绍松律师,中共党员,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1991 年执业,2010 年入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系资深税务刑事辩护律师、税务行政诉讼律师与房地产律师,兼具法律、财税、房地产专业背景,深耕法律服务领域。长期办理税务、房地产及公司案件,曾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诉讼与非诉经验丰富。依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办案技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恪守诚信执业理念,秉持客户至上原则,专注提供高品质、高水准的法律服务,深受业界和客户的好评。[详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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