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期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4-13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延至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公告明确,出口企业20151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期限延长至620

公告明确,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由2016420日延长至2016620日。

三、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期限延长至715

公告明确,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由2016515日延长至2016715日。

四、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相应延长

公告明确,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2016415日延长至20166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315日延长至20165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