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两个税收问题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1-6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房地产)对外投资或联营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2355号)规定:“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的商品房,仅对售出前使用(含出租、出借)部分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停止使用(含出租、出借)期间,不征收房产(城市房地产)税。

……

三、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