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2-29
  被告人甲分别于1998年9月17日、1999年1月4日,私自在大连商业银行、大连招商银行开设了一个个人特护和一个个人信用卡帐户。从1998年9月至2000年3月(18个月),甲利用担任普兰店市校办建筑工程公司第十八工程处出纳员的便利,擅自将本公司资金3438378元以支票形式转入这两个个人帐户,其中转入大连城市信用社个人特护共计25笔2070600元,转入大连招商银行信用卡帐户共计27笔1367778元(合计3438378元)被其非法占有。2003年3月13日普市检院以“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起诉,普市法院4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普兰店市法院以甲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分析: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起诉书因普兰店市机电设备安装公司同大连造船新厂在结算劳务时使用了甲提供的其他厂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1.关于行为性质的认定: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没有交易事实或者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本案而言,有客观的交易事实(劳务)的存在,“虚开”行为的实质上是企业不缴纳税款的一种手段。起诉书对此行为的定性应进一步研究:2.关于犯罪主体:此类经济犯罪必须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