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无实际生产经营下的虚开数额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8-11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为犯,但虚开数额在本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根据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数额包括虚开的税款数额,已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以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数额。笔者主要分析无实际生产经营行为人虚开数额的认定。

一般而言,虚开的税款的数额就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载明的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项专用发票和进项专用发票。前者是指生产方向购买其货物的单位和 个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凭此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相应税款,生产方则据此项发票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后者是指生产方在购买原材料时由他人为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方可凭此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

当行为人只开具销项发票或进项发票一项时,虚开的税款的数额即为虚开发票上载明的数额。但在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开销项发票和虚开进项发票有一定的相关性,行为人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后,出于掩盖其虚开销项发票行为的目的,往往会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相应的进项发票。值得注意的是,在这里,行为人虚开的进项发票因无货物交易,不具有纳税义务,不需交纳相应的税款,从而以虚假的进项发票抵扣本不存在的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的实际损失。因此,在无实际经营情况下,行为人既虚开销项发票又虚开进项发票时,虚开数额的认定应以行为人为他人开具的销项发票上的票面数额为准。

但是,是不是说,在上述的情况下就一概以行为人虚开的销项发票计算虚开数额?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虚开了进项发票后未虚开销项发票,其虚开进项发票是为曰后虚开销项发票做准备,如果仍以销项 发票来认定数额的话,则会产生行为人具有虚开行为但不存在虚开数额的结果,难以定案;二是虚开行为本身存在着时间空间跨度大的问题,不仅难以收集到虚开数 额销项发票的证据而且行为人也可能采取分批抵扣,从而往往会出现查明的进项数额大于销项发票的情况,如果还是依销项发票的认定虚开数额同样会出现不符合犯罪事实的结果。

因此,无实际生产经营的行为人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时,其虚开数额的认定应按其中虚开数额较大的一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