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房产税案件分析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11-19

【案情简介】

某企业的房产分为自用和出租两部分,出租的部分自201411日起对外出租,前3个月免收租金,之后每月租金20万元。企业申报缴纳了后9个月的房产税21.6万元,并认为既然前3个月免收租金,就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查阅了企业与承租方之间的房产租赁合同,核实了前3个月免收租金的约定,认定依据现行政策,在免收租金期间,应由出租方按照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该企业提出异议,认为应该由承租方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认为这不符合由承租方代为缴纳的政策规定。

税法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本案中,对于免收租金的3个月,应该由产权所有人(即出租方企业)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税务人员辅导企业补缴房产税10.08万元,并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专家认为:企业将闲置房产用于出租时,应该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分清房产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