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项目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9-18

基本案情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某产品的生产制造,为保证产品的质量,A公司部分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并委托上海的B公司(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运 输报关等相关事宜。同时,为提高管理绩敁,A公司的市场拓展、法务咨询等业务由上海的集团总公司统一安排,并由其根据受益原则在各个分公司之间分摊有关费用。

在集团总公司对A公司的市场拓展、法律咨询等职能统一安排的情况下,例如在集团公司向A公司开具广告费戒法务咨询服务的发票时,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提出总公司并不是广告公司或广告代理公司,丏服务是由某家广告公司直接提供的,法律咨询也是同样的情况,因此应该由广告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直接开票。建议某些集团公司在营业范围中可增加广告代理这一项,在向子公司开具广告代理费发票时,可以与业务主体的营业范围、功能性质之间相匹配。对于法律咨询服务,建议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后,将分解的子公司名单给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向子公司直接开票。如果集团公司有法务部门,全集团的法律事务统一由集团 法务部门提供服务,此时集团公司开具法律咨询服务发票与其业务流相匹配,这种方式也可行。2013A公司还发生如下业务存在哪些风险点?A公司应如何改 进其操作?3A公司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B公司开具的内容为代理报关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代理报关是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没有问题的。

4月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B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一张为公司B为公司A办理报关业务收取的费用,开具内容为杂费,另一张为B公司为A公司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开具内容为运费

案件分析

发票形式不合规,业务本身是真实发生的,开具内容为杂费的发票应该开具为代理报关服务费,税率为6%;“运费的与用发票为 11%的税率,且B公司只是代A公司去找运输公司,并没有直接承担海运或公路运输等的运输功能,所以运费发票形式与实质不符。7月参加总公司统一举办的产品推销会,总公司向A公司收取市场推广服务费,A公司收到内容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票据的抵扣风险是高的,在营改增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广告代理是属于营改增的,但是市场推广服务费是不是营改增的项目目前在各个地方是存在分歧的。例如,商业企业向工业企业收取进场费,在税务总局04 136号文中规定是交营业税的,且这个文件的规定到现在还是依旧有效的,所以在税务机关看来,进场费、宣传费、节庆宣传费等等和宣传有关的费用依旧是在营 业税项下的。在企业看来可能是增值税业务,在税务机关则不然。其次,即使税务机关可以认定为增值税,在开票时也应避免开服务费,因为服务是比较宽泛的 范畴,大量的服务业目前还没有营改增。9月进口原材料一批,B公司为A公司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码头操纵费,并开具内容为“THC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 张。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由于税务机关对于THC费并不一定了解,建议企业在开票项目上除了和业务主体营业范围、营业资质保持一致,在有多种表述方式的情况下,发票上的项目尽量采用营改增文件附件中列举的范围子目的名称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