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9-28

基本案情

某公司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按照现行政策当地国税局要求视同内销征税。请问在20149月份已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案件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1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本案例中,你公司20149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是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所以未抵扣进项。

那么,如果这批出口货物属于不能办理退税而视同内销征税情况的,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操作如下: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同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并提供正式申报电子 数据及相关资料,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进项 税额按照《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所列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然后在附表二第28栏“待 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中减去该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