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开征意见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7-22

721,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即将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2004111日起,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10多年来,现行《条例》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此次修订,拟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置门槛、统借统还制度等作出调整,并规范转让、强化监管,最终通过“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促进建立收费公路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条例为何修订  

  现行《条例》已无法适应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现行《条例》规定,收费公路建设采用地方政府交通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的筹融资模式。然而,财税体制改革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同时实行总量控制,这就使“借钱修路,收费还贷”所依据的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根据《修订稿》,今后政府通过举债建设的公路将统一表述为政府收费公路,举债、偿债主体将变更为地方政府,建设、改扩建资金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用通行费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根据《修订稿》,未来经营性公路将实行特许经营,采用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投资者,并签订协议明确养护管理、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合理回报、风险分担等内容。  

  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不完善,需加以明确和规范。《修订稿》提出,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并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和落实收费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

收费还是收税

  两个公路体系中,收费收税将并行;高速公路实行“用路者付费”更显公平;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将大幅提高。   

  根据《修订稿》,未来我国将形成普通公路和收费公路两个公路体系,在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上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的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其中,普通公路约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采取向车辆用户普遍征税的方式,由公共财政保障资金需求;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占总里程3%左右,提供效率服务,实行“谁用路、谁受益、谁付费”。   

  根据《修订稿》,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里程规模将被严格控制,最终实现只有高速公路收费,其他公路全部回归公共财政承担。此外,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也不得重新收费;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和四车道500统一改为1000以上。  

  期限如何调整   

  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统借统还,不受限制;特许经营高速公路一般不超30年;偿债期、经营期届满后,继续实行养护管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