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个人所得税增加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1-26
  25日,财政部公布“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称,今后,企业为职工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意味着相关补贴必须合并到工资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缴纳额将增加
  通知规定,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同时,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也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这些补贴要和职工工资收入合并在一起,再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税税率为超额累进制,计税总额越高,应纳税款也会随之增加。因此,职工应缴纳的个税额将随之增加。
  福利费范围被明确
  通知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职工疗养费用等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严控以产品作为福利
  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
  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