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减免税新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9-6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不断推进,81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20万元提升30万元。  

“执行时间从2015101日起至到20171231日”,在以年度所得为计算单位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当年的所得税事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于近日发布,“自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2015101日至201512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10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等规定,使具体核算2015年度不同时段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得以明确。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在实务中被称为“小小微企业”则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金额,在享受减低税率(减按20%税率)的基础上,还给予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半征税优惠的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从2015年起,享受该项优惠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为20万元。刚刚发布的财税〔201599号文件又规定从2015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万元。 

二、纳税年度界定及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新政对2015年所得税计算的影响 

由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而财税〔201599号文件则规定从201510月起,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那么在2015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业”的减半征税优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不超过20万元。 

(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适用25%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依然按财税〔201534号文件执行,即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5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