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2-1

个体私营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稳定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发布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从征税对象、应税收入、税会差异处理方法、税前支出及扣除以及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等五个方面,对原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尽早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新办法”有关主要政策整理如下:

一、“新办法”中个体工商户范围有哪些?

答:个体工商户包括: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答: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个体工商户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五、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有哪些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上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六、个体工商户的成本支出有哪些?

答: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七、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支出有哪些?

答: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八、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支出有哪些?

答: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九、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的内容有哪些?

答:共八项。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十、如何划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

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十一、个体工商户的“五险一金”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费用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十三、个体工商户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十四、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十五、个体工商户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六、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保险和劳动保护支出可否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十七、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用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十八、个体工商户的捐赠支出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个体工商户资产税务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相较于原来试行的计税办法,新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明确了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和“其他支出”的范围: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二是区分支出的税前扣除方式: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三是增加了存货及转让资产净值的税前扣除内容: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增加了家庭生活混用费用扣除比例规定,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五是重新定义个体工商户的亏损,新办法规定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十一、新办法对原有计税口径进行了哪些修订和完善?

答:一是提高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额度。新办法对研发费用、单台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一次性税前扣除金额作了变动,由原先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即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二是开办费摊销方法更加灵活。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这与原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相比,扣除期限和方法都更为灵活。

三是对基本保险、补充保险以及其他商业保险的扣除做出了更细化的规定。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与原规定的“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相比较,更便于实际操作。

四是调整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扣除比例。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与原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按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由各省确定标准”相比,更加详细和明确。

五是资产处理全面对接企业所得税做法。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统一了扣除标准,有利于推进纳税人公平竞争。

二十二、新办法增加了哪些税收优惠和利于纳税人办税的规定?

答:新办法给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带来的便利和优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规定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二是新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五是新办法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

六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十三、新《计税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3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