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成新罪名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0-16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打着老公、老子的旗号为请托人办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事发后,配偶、子女说收财物为他人谋利益之事是背着老公、老子办的,老公、老子说不知道此事,使案件难以处理。
  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他们或者其近亲属及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些行为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应作为犯罪追究。
  从今天(16日)起,国家司法机关对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者进行定罪量刑的依据将更加明确.两高”昨日对外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这个司法解释从今日起施行。其中,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在内的9个新罪名被明确,另有4个罪名作出修改。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修正。在此背景之下,“两高”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对刑法罪名进行了补充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