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是免罪符

信息来源:网络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10-21
  新罪名,“老”规定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是新罪名,但却是‘老’规定。”新罪名甫一出台,很多人误以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规定的新罪。对于这样的“误读”,石磊给出解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今年2月28日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简单地说,就是‘两高’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此种犯罪取了一个名字,引起如此大的反响,这只能说,公众对刑法修正案(七)的认识还不够。”
  新罪名对应国际公约规定
  
“从渊源上讲,这一罪名可以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石磊指出,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公约框架下对这一类型的犯罪作出刑法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设立这一罪名符合国际惯例,使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不再有遗漏,“从规范上来讲,新罪名的确立,对整个廉政制度起到了‘补缺’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的反腐决心”。
  除此之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新罪名的产生又经过怎样审慎的考虑呢?据了解,这一新罪名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的具体规定,尽量从构成要件准确提炼,“在新罪名中,‘利用影响力’反映出此类犯罪与其他贿赂犯罪的根本区别,而出现‘受贿’二字能够鲜明地体现出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总的来说,这个罪名是比较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