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减免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09-7-24

                       作者:赖绍松
  税收减免是指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要求,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对应征税款依法减少征收为减税;对应征税款全部免除纳税义务为免税。 
   一、税收减免办理程序
   1.减免税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2.减免税申请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3)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5)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5.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6.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二、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3)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4)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5)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2.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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