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首选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7-13

    “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在实践中,一些“走出去”企业不知道税收协定的作用,也不知道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哪些,稀里糊涂地“走出去”后才发现,很多税务风险已经“兵临城下”。对此,河北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境外投资应首选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
  
  “幸亏有地税局帮忙,使我们转投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法国,不然就要因为不懂税收政策吃大亏!”艾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孙会计回忆起2011年的“误投事件”,依然记忆犹新。艾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因不了解国家税收政策,选择了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摩纳哥进行海外投资。税务人员在日常巡查寻访中了解情况后,立即协助其准确计算境外投资所得,引导企业及时从摩纳哥撤资,转投与我国早在1984年就签订税协定的法国,避免了10000欧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河北省地税局副局长王文涛介绍,近年来,河北企业争做时代弄潮儿,积极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势头很好。但是,据调查显示,约90%被调查企业不熟悉、不了解“走出去”涉及的税收政策,以致“走出去”企业防范税收风险能力欠缺。针对此种现状,河北地税“量体裁衣”召开税收协定政策宣讲会,宣传相关优惠政策。
  
  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决定进行海外投资时,几乎没有把国际税收问题当成难题,只是对最终投资对象一直悬而未决。河北省地税局了解到该公司实际情况后,及时向企业宣讲海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选择了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印度尼西亚,向当地爪哇太平洋有限公司投资1.5亿元人民币,从事金属制品的加工生产。依据税收协定,该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投资,与投资柬埔寨、缅甸等国家相比,可避免重复征税3000余万元。2014年,该投资项目已经为新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现收益500余万元,经营状况良好。

    河北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孙萍说,企业是否选择到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进行海外投资,往往会给企业海外发展带来巨大差异:其一,它决定了企业能否避免被居民国和东道国双重征税;其二,它制约着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三,它还决定企业能否避免在东道国受到税收歧视。如此一来,对税收协定知之甚少的投资者,很可能在陌生而复杂的海外投资环境前无所适从、望而却步。
  
  河北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副处长白景山介绍,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在限制税率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如果企业前往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进行投资,自行申报时可以“直接适用限制税率而不是先征后退”,有效减少资金占用,降低“走出去”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

  同时,税收协定中往往还包含非歧视待遇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家的税收负担,应当等同于该国相同情况的居民企业,不应当受到歧视性待遇。如果我国企业或其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协商解决。如果“走出去”企业和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发生涉税争议,就不能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走出去”企业很可能会陷入无依无靠的窘境。
  
  截至2015年5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0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覆盖范围非常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