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个税“扣除额”有通胀调整机制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7-13

        通胀调整机制的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不因通胀而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因通胀而导致的税款自然增加,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也应当引入通胀调整机制,并通过法定授权方式进行。
  
  在2015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提高到每月5000元,而国家有关部委认为,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显失公平。究竟费用扣除标准在什么水平比较合适,这是社会比较关注,但又难以准确回答的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经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以来,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历经三次重大调整。迄今为止,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实施了近4年。确定每月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消费者价格指数”在这4年里逐年上升,而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似乎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反观美国,自1913年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法案》实施以来,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实践已有百年历史。笔者认为,迄今为止,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虽然复杂,却是一个比较完善、趋于成熟、较为现代化的税收制度。其中所设定的费用扣除、税收优惠、适用税率表等方面的通货膨胀(以下简称通胀)调整机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优化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美国个税通货膨胀调整机制
  
  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截至目前,对不动产所得和信托所得,以及除不动产所得和信托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综合所得,分别适用10%、15%、25%、28%、33%、35%、39.6%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适用的税率表因纳税人申报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不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申报形式,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大体上是一致的。除不动产所得和信托所得外,自然人取得的其他各类所得合计后计入收入总额,再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健康储蓄账户扣除等十二项法定支出后,计算得出纳税调整后的总所得,再扣除法定扣除或标准扣除额、个人豁免额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最后根据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值得一提的是,法定扣除或标准扣除,只能由纳税人本着有利于降低自身税负的原则,自行选择确定其中之一扣除方法。如果纳税人选择了法定扣除,在纳税调整后的总所得大于规定金额(此金额根据每年的通胀情况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法定扣除金额需要作适当的限制。

  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在个人所得税立法方面,确定了较多的因通胀而自动触发的调整税率表、税前扣除额、抵免额等一系列规则。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一节“税款征收”就涉及税率表的通胀调整制度安排,“调整税率表以便于通胀不会导致税款的增加”。这就包含着自然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因通胀而增加的制度设计理念。根据规定,不晚于1993年12月15日,在以后的每一个公历年度,财政部将重新规定以后每一个公历年度夫妻联合申报等五种申报形式下个人所得税申报适用的税率表。除另有规定外,每一适用税率下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上限和下限将依据每一公历年度生活成本的调整而增加,但在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级距上下限的同时,不改变所适用的税率。任一公历年度生活成本的调整所依据的是消费者价格指数,即以1992年为计算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基期,计算以后每一年度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此处所讲的消费者价格指数是指每一公历年度8月31日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平均值。消费者价格指数以美国劳工部公布的所有城市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为准。
  
  在费用扣除、税收抵免的通胀调整方面,通胀调整额与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关系更加明显。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六十三节“应纳税所得额定义”章节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不选择法定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纳税调整后的总所得减除标准扣除和个人豁免额。标准扣除是针对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本身的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等于基本标准扣除额加上附加标准扣除额、不动产税收扣除、灾害损失扣除和机动车辆销售税扣除之和。1987年,对夫妻联合申报的、丧偶自然人申报而言,基本标准扣除是6000美元;户主申报的,基本标准扣除是4400美元;其他申报情形下基本标准扣除是3000美元。以后纳税年度,上述各类基本标准扣除将根据每年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增加。其计算方法是:每年的基本标准扣除额=1987年的基本标准扣除×(1+以1987年为基期计算出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简单地讲,每年的基本标准扣除额=上一纳税年度基本标准扣除额×(1+截至上一纳税年度8月31日连续12个月内所有城市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变化)。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其他的费用扣除、抵免额的通胀调整,也基本采取与基本标准扣除相类似的调整方法。这种制度安排为以后每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调整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也增强了个人所得税制调整的可预期性,税制虽然每年在变化,但保持相对稳定性。
 
        通过在美国国内收入署官方网站检索,笔者发现,美国国内收入署近年来均在每年的10月31日发布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等因通胀需要调整的项目。2014年10月31日,美国国内收入署官方网站发布的内容显示,2015年纳税年度,包括税率表在内的超过40余项个人所得税条款因涉及通胀而触发调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税制要保持相对稳定,但不是绝对稳定。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一百多年的税收实践表明,个人所得税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绝对的稳定。恰好相反,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因为个人所得税制中的通胀调整机制使得个人所得税制每年都在发生变化,但是这种变化是可以预期的,其调整也是有序的。因此,笔者以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优化,需要坚持税制的相对稳定性原则,也不能因为税制的某些动态调整机制安排,就认为是偏离了税制的稳定性要求。个人所得税制的动态调整有利于维护税制的稳定性,有利于维护税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的“稳定器”功能。
  
  个人所得税的通胀调整机制是发挥税制调节职能的重要保证。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的通胀调整机制的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不因通胀而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因通胀而导致的税款自然增加,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个人所得税制作为直接税,其除了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外,还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笔者认为,我国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也应当引入通胀调整机制,减少因通胀导致的个人所得税款的自然增加。

     通胀调整机制可广泛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要素设计各方面。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在税率表、税前扣除、税收抵免等各方面都引入了通胀调整机制,这对于保证税收制度的现代性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制度安排也清晰地表明通胀影响个人所得税制要素的方方面面,在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中,无论是税率的适用,还是税基的计算,抑或是税收优惠金额的考量等各方面,都存在通胀的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论个人所得税将来采取何种申报形式,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面,税率的适用、税前扣除、税收抵免等各要素的设计,都可考虑通胀调整机制的引入,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具有内在的调整功能,体现出税制的现代性。

        个人所得税制的通胀调整机制可通过法定授权方式进行。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授权财政部每年根据通胀情况调整税率表、费用扣除额、抵免额等制度安排表明,通胀调整可以采取授权方式进行。如果每年都通过税收立法调整个人所得税,不仅程序上非常繁琐,而且不切合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历年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都是采取税收立法的形式进行,虽然立法效力高,但程序过于复杂,不便于简单操作。笔者认为,我国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可通过税收立法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根据通胀情况调整个人所得税制有关内容,这不仅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而且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