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口货物后未申报免抵退税而全部退运案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Elaine  |  发布时间:2015-9-28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为一家生产企业,2014930日出口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客户要求全部退货。目前出口货物报关单未申报出口退税。请问:是否需要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如果是部分发生退运又应如何办理,是否还可以申报免抵退税?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案件分析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你公司出口货物后还没有申报免抵退税就发生全部退运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不需要再进行 免抵退税申报。如果是部分退运,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中的“退货计税金额”栏填写部分退运的出口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证明 后,就该笔出口报关单的数量、金额减除退运数量、退运金额,用剩余的可退税数量和可退税金额再申报免抵退税,同时提报一联《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 证明》并提 供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出口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注:对于上述出口 货物报关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规定: 201551日(含5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 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此外,关于申报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货 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 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