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税收优惠政策有细微调整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  |  发布时间:2015-7-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以下简称新文件),重申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规定。该规定曾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旧文件)中明确,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废止了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尽管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规定未变,但新文件在多方面作出了调整,纳税人应当关注。

一、优惠条件及提交材料  

旧文件规定,只要新型墙体材料列入了目录中即可享受优惠。

新文件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优惠要同时符合3个条件:1.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2.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3.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并要求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二、优惠管理  

新文件规定,各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予以公示,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三、违规处理  

已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新文件规定,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两者对比,可看出新旧规定的两点区别:一是以前只看是否环保符合要求,现在还要看纳税是否诚信;二是以前只要有环保违规行为即取消优惠资格,现在轻微违规并不影响优惠资格,严重违规才不能享受优惠。

四、准确适用  

许多新型墙体材料是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墙板等产品,如果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废渣,即征即退增值税70%。  

产品虽然都是砖块、砌块、墙板,但优惠却有退还50%70%之别。因此,纳税人要对产品适用的优惠政策准确把握,是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还是适用新型墙体材料优惠?如果适用错误,将会导致不能尽享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