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逃避缴纳税款被判缓刑案

信息来源:赖绍松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6-3-7

被告人陈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现住灵寿县。2014年2月21日因逃税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4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的某某铁选厂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60138.8元,占应缴税款85.78%。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灵寿县国税局下达的催缴通知书后仍拒绝缴纳税款。2014年2月24日陈某某补缴全部税款60138.8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的某某铁选厂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60138.8元,占应缴税款85.78%。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灵寿县国税局下达的催缴通知书后仍拒绝缴纳税款。2014年2月22日陈某某补缴全部税款60138.8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某某铁选厂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60138.8元,占应缴税款85.78%,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补缴全部税款60138.8元。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从轻情节,本院量刑时予以支持。对辩护人免予刑事处罚、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