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营改增或按业务收入6%征收

信息来源:中国税务律师网  |  责任编辑:木可  |  发布时间:2015-10-8

    保监会财会部处长郭菁表示,保险业“营改增”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可以兼顾财政收入与企业税负,具有可操作性,监管层正力求设计一套符合保险业行业特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税制体系。

对于保险业“营改增”存在的特殊性,一方面,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很多产品类似于长期储蓄,增值额难以确定。投资收益为资金内生价值,增值额也难以确定。另一方面,保险业的收入、成本与传统行业有所差异。

具体而言,不同于工业或商贸公司成本费用发生在前,收入取得在后的特点,保险业务中保费收入的取得先于成本费用的发生;保险收入的确认与收取保费的现金流存在差异;成本/费用主要有赔付支出、保险责任准备金、佣金及手续费支出等;保险公司资产采购等支出较少。

同时,与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的另一个不同之处在于,保险服务的增值额难以逐笔确认。保险业的赔付、准备金、手续费、佣金等大多数成本费用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按照传统“以票控税”的方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在这一传统方法下,保险业务的计税基础将远大于其实际增值额。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较多,管理链条较长,管理难度较大等因素,也为保险业“营改增”推进提出了挑战。

税法专家表示,保险业将受益于增值税制度的优越性,但金融业“营改增”改革还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面临一些问题。例如,保险产品的收入和支出需要经过很长的周期,影响税收因素的进项和销项不在一个周期内,保费进入和赔付时点不一致。另外,管理费用应该如何分摊到各个产品中也是未来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

保险业“营改增”可能采取一般征收方式加以推进,即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税,税率预计为6%。原营业税下免税业务可望继续免征增值税,这在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中或可得到体现。未来,保险业“营改增”将考虑对进项税严格实施“以票控税”,基于投资收益的不同类别可能适用不同处理,购买不动产的进项税可能需要分020年抵扣。

由于相关方案仍在制定过程中,所以最终方案如何施行尚待观察。以现有的推进思路来看,在计税上,如果业务收入按6%一般征收,且定价不变,保险公司业务收入将下降5.66%,因成本费用可通过抵扣进项而降低,收入下降对利润影响不明显。在销项税方面,原营业税下免税业务可继续免税,对应的费用进项或不得抵扣。

同时,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杨荣表示,“营改增”对保险业而言构成利好,因为税负更加公平,税负会减小。但短期来看,由于保险业的复杂性,“营改增”的实施需要解决相应的问题,也需要试点磨合,增值税制度的优越性可能暂时难以体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营改增”改变的不仅是财务税收,还需要有整体的业务安排。

保监会人士表示,面对“营改增”即将开展,保险公司需要提早对自身的资本金、偿付能力、业务结构进行调整,相关风险也可能在“营改增”实施之后有所暴露。在保险公司展业的最前沿环节,监管部门需要和市场主体共同关注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据介绍,在“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保险公司的发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虚假事项获取等违法行为将受到密切关注和监管。